عَنِ ابْنِ عَبَّاسٍ رَضِيَ اللَّهُ عَنْهُمَا عَنِ النَّبِيِّ صَلَّى اللهُ عَلَيْهِ وَسَلَّمَ قَالَ:
«أَلْحِقُوا الفَرَائِضَ بِأَهْلِهَا، فَمَا بَقِيَ فَلِأَوْلَى رَجُلٍ ذَكَرٍ».

[صحيح] - [متفق عليه] - [صحيح البخاري: 6737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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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伊本·阿巴斯(愿主喜悦他们父子),据先知(愿主福安之)传述说:
“你们当把各项法定继承份额交付给其应得之人;若仍有剩余,则归最近的男性亲属所有。”

[正确的] - [布哈里和穆斯林共同辑录] - [《布哈里正确圣训集》 - 6737]

解释

先知(愿主福安之)命令负责分配遗产的人,应依照安拉的意欲, 以公正、合法的方式,将遗产分配给其应得之人。应先把《古兰经》中所规定的法定份额交付给其享有者,即:三分之二、三分之一、六分之一、二分之一、四分之一和八分之一。在这些份额分配完之后,若仍有剩余,则应交付给与亡者关系最近的男性亲属, 他们被称为继承余产的近亲男性。

圣训之益处

  1. 这段圣训是遗产分配中的一项基本准则。
  2. 遗产中各项法定份额的分配,应当先从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开始。
  3. 法定份额分配完毕之后,剩余部分归属于继承余产的近亲男性。
  4. 在继承中遵循亲近优先的原则:应当先由关系最近者继承,
  5. 因此,若存在关系更近的 如父亲,则关系较远的 如叔父不得继承。
  6. 如果法定份额已经全部占尽遗产、没有任何剩余,则继承余产的近亲男性不再享有任何份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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语言: 英语 乌尔都语 西班牙的 附加 (4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