عَنِ ابنِ مَسعُودٍ رَضِيَ اللَّهُ عَنْهُ قَالَ: قَالَ رَسُولُ اللهِ صَلَّى اللهُ عَلَيْهِ وَسَلَّمَ:
«لَا يَحِلُّ دَمُ امْرِئٍ مُسْلِمٍ إِلَّا بِإِحْدَى ثَلَاثٍ: الثَّيِّبُ الزَّانِي، وَالنَّفْسُ بِالنَّفْسِ، وَالتَّارِكُ لِدِينِهِ المُفَارِقُ لِلْجَمَاعَةِ».

[صحيح] - [متفق عليه] - [صحيح مسلم: 1676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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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 伊本·麦斯欧德(愿安拉喜悦他)传述:安拉的使者(愿主福安之)说:
“穆斯林的生命不可被剥夺,除非基于三种情况之:已婚而犯通奸者;以命抵命;弃教并脱离集体者。”

[正确的] - [布哈里和穆斯林共同辑录] - [《穆斯林正确圣训集》 - 1676]

解释

先知(愿主福安之)阐明:穆斯林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, 除非他犯下以下三种罪行之一: 第一:凡已婚之人,如果犯下通奸之丑行,便可依法施以石刑处死。 第二:凡蓄意非法杀害受保护者,在符合其相关条件的情况下,将依法被处以死刑。 第三:脱离穆斯林集体者;或是完全放弃伊斯兰的叛教者, 或是虽未叛教却以其他方式脱离集体者,如叛乱者、拦路强盗,以及持武对抗的哈瓦利吉派等人。

圣训之益处

  1. 这三种行为皆被严格禁止;凡犯其中之一者,便应承担被处死的刑罚:或因不信——即叛离伊斯兰者;或因法定刑——即已婚而犯通奸者,以及蓄意杀人者。
  2. 必须保护人的名誉不受玷污。
  3. 必须尊重穆斯林,因为他的生命是受保护。
  4. 劝勉人当紧跟穆斯林集体,切不可脱离他们。
  5. 先知(愿主福安之)教学方法之优良在于:他的言辞有时采用分项列举的方式;因为这种方式能够界定问题、统摄要点,且更便于记忆与掌握。
  6. 安拉立法设定各项刑罚,是为了震慑犯罪者,并保护社会,使其免受罪恶与犯罪的侵害。
  7. 这些刑罚的实施,属于执政者的职权范围。
  8. 导致处死的原因虽多于三种,但终究不外乎这三类。马立克学派学者 伊本·阿拉比·马立基 说:“无论如何,都不会超出这三类;因为凡施行巫术,或辱骂安拉的先知者,皆已陷入不信,因而归入‘弃离其宗教者’这一类之中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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